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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主權之爭,為何用戶意見屢次被無視?

2017年9月19日 20:14  百度百家  作 者:馬繼華

用戶數據到底是屬于商家還是屬于用戶,這是一個根本問題,也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圍繞著數據的爭論,現在才剛剛開始。

在菜鳥與順豐的沖突中,順豐公開講,菜鳥要求順豐提供的信息,有些屬于客戶隱私數據。順豐不會因為任何商業(yè)利益或脅迫而損害用戶利益。然后,騰訊云表示將“助力順豐布局云端,無論多么重視數據與業(yè)務安全都不為過! 不過,菜鳥隨后也表示,任何事情都可以談,但信息安全不能有折扣。

如今,從移動互聯網到人工智能時代,雖然Facebook創(chuàng)始人扎克伯格說(是否被批準使用數據的)控制權在你,但本質上每個人的基本數據都會主動奉獻給網絡。對于硬件廠商來說,在人工智能時代,數據將會成為未來人工智能生活的基礎,數據的價值越來越大,而且不可或缺。

對于用戶而言,只要是在上網,其實就沒有別的選擇,只有把自己的數據匯入到更廣大的數據庫中,只有把自己接入到網絡中,只有把自己生成的數據分享出去,才有意義。而對于互聯網或者人工智能公司,企業(yè)打著信息安全的幌子,來實現自己的商業(yè)利益,也會成為慣例。

網上有人評論:微信存儲了部分用戶信息,或者說獲取、存儲了部分用戶信息,是為了幫助用戶建立關系鏈,讓各位用戶放心地暢聊。如果沒有用戶提交的基本信息、認證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等,微信安全就會大打折扣,沒辦法更好地阻止黑客的攻擊。為了保證用戶、用戶的朋友、用戶的朋友的朋友的安全,安全檢測需要一系列的數據對用戶行為進行分析,以確定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這樣的說辭,雖然看似道理不錯,但其實只是在為收集數據找理由,互聯網公司的真正目的絕對不在此。

阿里巴巴是個數據公司,但阿里巴巴不需要出售數據來賺錢,而是通過大數據產品來進行商業(yè)變現。也就是說,對于阿里巴巴來說,所擁有和收集的數據只是原材料,不會將其直接商業(yè)利用。但是,因為技術和積累方面的差距,騰訊對于數據采取的主要是數據變現,通過合作的方式共享給第三方,這些原始素材經由第三方公司自有利用后獲取商業(yè)價值。

所以,我們看到,在數據獲取與數據使用上,阿里巴巴依靠的是技術能力,秉承的是開放的原則,收集的數據全面而量大,數據變現能力也很強,不怕別人拿到自己掌控的數據。相反,騰訊視拿到的用戶資料和信息為獨有寶藏,一旦交換分享出去,自身的變現就會減低甚至不再具有價值,拒絕包括華為在內的其他互聯網公司也就非常正常。

還有人認為,用戶信息屬于用戶,微信的用戶數據都是深加工、計算得到的數據,這部分數據不屬于用戶屬于微信,盡管這些數據與用戶利益息息相關,但是這部分數據不屬于用戶,更不允許任何第三方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肆意抓取和分析。不過,把用戶的數據以所謂深加工的方式據為己有,這是什么邏輯?這里,明顯的搞錯了原始數據與經過加工的數據產品的差異。

其實,早就有人發(fā)現,騰訊微信官方一直不提供導出聊天記錄到CSV或TXT文件的功能,也不提供聊天記錄備份的功能。用戶之間聊天數據是整個軟件的核心數據,也是用戶最重要的數據,但這些數據卻是用戶自己根本無法存儲和管理的。在使用微信的必須簽訂的協(xié)議里面,有一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你使用微信所產生的所有內容,騰訊公司有權“不經通知隨時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屏蔽...對帳號處以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帳號封禁直至注銷的處罰!币簿褪钦f,從你使用微信那天開始,你在微信上的所有數據就已經脫離了自己的管理。

即便最離譜的情況,微信對數據進行了加工處理,然后生產出來了數據產品,這樣的數據產品所有權歸屬微信,還是有點邏輯道理。但是,用戶在使用微信過程中,輸入的文字信息,未經任何的加工,只是原始的記錄,微信卻據為己有,甚至不許用戶授權給人工智能為自己本人來使用,這就是十足的霸道了。

客戶在使用任何工具的時候,產生的原始數據,沒有任何疑問,都絕對屬于用戶本人,而且,這些應用工具在存儲的時候,也必須得到用戶的直接授權。

從通信角度來看,因為微信是一種社交通信工具,用戶在微信上的文字、語音都屬于通信行為,而這種通信信息保護是得到憲法明確保護的,任何人任何機構都不能進行監(jiān)聽、存儲甚至分析。

因此,微信自身對用戶的使用記錄進行收集整理分析的行為就處在了灰色運營程度上,甚至已經有可能觸犯了通信相關的法律。與其他互聯網業(yè)務不同,微信社交記錄涉及到公民絕對的隱私,處在非常敏感的地位,如果微信在沒有得到法律確切許可的情況下對其進行了商業(yè)利用,則很可能更加危險。

在這樣的情況下,微信不僅沒有起到做到絕對不碰用戶聊天記錄的企業(yè)責任和公司義務,反而將這些信息視為公司資產,甚至連用戶自己都失去了使用權,就真的顛覆了三觀。

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我是農村的,家里的產的小麥經常拿到加工廠直接磨成面粉,但是從小面粉廠就知道,他們只是加工,出來的面粉、麩皮都是我家的,從來他們不敢說,加工出來的小麥面粉是加工廠的,至于我把面粉送給誰,加工廠更是不敢干涉。

毫無疑問,用戶在信息社會中的自己產生的信息,所有權肯定屬于用戶,任何公司都不能以各種理由侵占,不管是智能終端企業(yè),還是互聯網應用公司,都應該做到“不侵犯用戶,不觸碰數據”,即便是進行商業(yè)利用,也只能是脫敏之后的數據,也只能是自身保密使用,不能出售給第三方或者給合作的第三方共享,否則,就是耍流氓是犯罪行為。

編 輯:王洪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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